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客户)、乙方(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商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是指乙方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甲方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蒙商银行电子银行通过电话银行、电子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理财和支付结算等服务。
     “密码”指客户确认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
     “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是指甲方以注册账(卡)号、相应密码,通过网络或电子终端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动态口令”指按照特定规则动态产生并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数字组合,载体为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在内的移动设备。
      第二条 甲方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不同注册项目享受不同的服务。
     (二)甲方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三)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客服电话、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三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本协议和乙方在网站上公布的最新、有效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名确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且对申请表不存在重大误解,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http://www.msbank.com),不得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服务电话95352,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因甲方擅自使用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或拨打任何其他电话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号(卡号、登录ID或注册手机号码)、动态口令以及接受动态口令和短信认证的手机、网银KEY及相关密码,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转账、支付等金融交易负责。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五)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业务后,须将自设密码从手机上删除;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该妥善保管预留验证信息,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预留验证信息内容。
     (六)甲方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密码泄露或遗忘,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更换、挂失、密码重置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使用短信认证功能,应在交易过程中认真核对短信发送编号、收方账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甲方故意或过失未认真核对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甲方办理动态口令认证业务,应确保向乙方提供手机号正确,乙方向该手机号发送可用于支付甲方账户资金的动态口令,甲方须确认短信发送编号、商户名称和交易金额等信息与交易事项一致,并正确输入收到的动态口令。因甲方提供手机号有误、未认真核对信息或未正确操作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和客服电话95352办理账户、银行卡等临时挂失,有效期为5天,自乙方收到甲方临时挂失申请之日的次日起算。该挂失有效期到期后自动解除挂失,甲方应在挂失有效期内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未履行上述义务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一)甲方使用电子银行交易服务,应按法律法规及银行业务管理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但银行免收客户费用的除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甲方同意乙方从其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取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
      (十二)甲方不得故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或其它影响乙方系统稳定和安全的行为。
      (十三)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四)甲方在乙方电子银行业务中办理的预约和周期性转账交易,在乙方已受理的预约和周期性转账执行日期之前未撤销该交易或注销电子银行,将按原方案执行,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五)甲方在电子银行办理业务的交易金额应在乙方规定的限额内。
      (十六)甲方在乙方自助设备上办理转账业务时必须正确和完整的输入两次转入方银行卡号,对于因甲方不能正确完整的输入转入方银行卡号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原因误转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乙方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账户账号、客户编号、密码、动态口令及数字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存在错误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甲方账户状态非正常。
        3、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4、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七)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四)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客服电话,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完成乙方电子银行的注销手续时或因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原因乙方正式通知甲方终止向其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九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乙方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注册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银行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