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
第一条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商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制度的许可下开办电子银行业务,致力于将电子信息技术与银行业务相结合,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及蒙商银行相关要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客户”)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银行服务。
第二条 蒙商银行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向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资金管理、金融理财等服务。
第三条 蒙商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客户可在蒙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也可通过互联网、电话、手机等电子渠道自助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册等业务时,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蒙商银行有权对客户身份及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第五条 蒙商银行电子银行根据客户类别(企业、个人)、注册状态(柜台注册、自助注册)和客户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不同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六条 蒙商银行电子银行客户身份标识指客户注册号(账号、用户名或注册手机号码)等,客户身份认证方式指数字证书、动态口令及相应密码(口令)等。蒙商银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为客户提供一种或多种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以确保客户资金、交易、信息等安全。
第七条 凡使用正确的客户身份标识和身份认证方式进入蒙商银行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所发出的指令及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
第八条 客户应按照蒙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交易规则、须知、操作指南等正确进行相应电子银行操作。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中遇到问题,可向蒙商银行客服电话咨询,也可到营业网点获得帮助。
第九条 发生以下情况,客户应及时办理相应身份认证介质(包括数字证书、动态令牌等)更新或更换手续:
(一)数字证书或动态令牌有效期届满。
(二)身份认证介质遗失、信息泄露、遗忘或其他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
第十条 蒙商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电子银行收费标准。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该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客户填写申请表格并与蒙商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后,即表示接受该标准和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方式如有变更,蒙商银行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客户未提出注销电子银行服务或继续使用变更所涉及电子银行服务项目的,即视为客户认可变更后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收费标准及方式将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身份识别标识和身份认证信息或工具,不得公开或告知他人。如发生客户安全证书、动态口令认证工具损坏或遗失、密码遗忘或锁码,客户应及时到蒙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重新申领、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因未及时办理上述手续造成损失的蒙商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银行账号或用户名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网银key、动态令牌等身份认证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证书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三)客户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可能造成通过手机接收的账户及认证等信息泄漏,并可能导致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客户更换手机号时,未将以原手机号开通的短信认证等电子银行服务取消,当该手机号被电信运营商发放给其他人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四)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五)客户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客户端软件未及时更新或安装补丁程序,可能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第十三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网银key、动态令牌、预留银行印鉴、手机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存折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存折密码、电子银行密码(口令)、动态令牌密码、UKey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设备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存储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在任何情况下,蒙商银行都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当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时,请不要提供。因自行提供银行密码而遭受的损失,蒙商银行不承担法律责任。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网络防火墙并及时更新系统或安装补丁程序等)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不要通过公用电话使用电话银行。更换手机号码后,应及时办理手机银行、动态口令、短信认证等电子银行业务变更。
(五)直接登录www.msbank.com网址,不要通过其他网址或链接登录网上银行,因客户擅自使用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遭受损失的,由客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客户在使用网上银行进行支付时,不要开启操作系统及MSN、QQ等软件工具的远程协助功能,应在核对收款方、支付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支付;在使用完网上银行并安全退出后,还应及时取出网银key等数字证书介质并妥善保管。
(七)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蒙商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客户如有疑问,应通过客服电话或到蒙商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因蒙商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责任。因客户泄露交易密码、UKey等身份认证介质保管不善,或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蒙商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蒙商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子银行系统设备和数据,保障电子银行运营安全。在蒙商银行履行上述义务的前提下,如因设备维护或维修、设备或通讯线路故障以及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导致部分或全部电子银行业务暂时无法办理,客户可到蒙商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渠道办理相关业务;非因本行过错或因其他不可预测、不可控制因素及不可抗力原因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蒙商银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客户办理注册信息变更以及电子银行注销等业务时,须携带有关资料到蒙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部分注册信息变更或注销事项也可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
第十七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客户填写申请表并与蒙商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后,即表示接收该标准和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方式如有变更,蒙商银行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八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蒙商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客户注册后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电子银行服务且未按期缴纳服务费。
(四)客户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注册电子银行等行为。
(五)客户办理使用特定终端信息(如手机/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设备识别码等)的电子银行业务时,所提供的终端信息错误或变更终端信息后未及时通知银行更改,造成银行无法为终端所有人正常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九条 蒙商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十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确认遵守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和业务须知。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蒙商银行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电子银行服务时,可通过致电蒙商银行客服电话95352,或登录蒙商银行网站www.msbank.com进行查询或咨询。
第二十二 蒙商银行除在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协议、业务规则等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外,还将各种风险提示信息显示在电子银行页面上,客户应按照相关风险提示信息正确使用电子银行。
第二十三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蒙商银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蒙商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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